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暫停全部業務者,應於停業前三十日,將停業 事由及期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有繼續停業之必要時,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 延六個月。屆期無法復業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繳回許可證,未依限 繳回者,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復業後三十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解散時,應於解散前三十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並繳回許可證,未繳回者,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