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情形,得要求其提出業 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業務或財務陳報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四、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就業服務相關法令,或有提供不實資料情事 致求職者或雇主致生損害。

五、擅自洩漏雇主或求職者相關資料。

六、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七、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