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就已收取統籌分配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 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