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三月底前 ,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