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時,應將辦理之當年度獎勵對 象、獎勵事項、名額、評選項目、配分標準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評選事項,得委託有關機關 (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