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 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

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

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

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