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評選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參加評選 者。

二、曾參與推動參選之獎勵事項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評選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