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主席得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主席 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之。評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 之委員外,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評選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