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28條
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機構。

三、藥商及藥局。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 人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