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3 月 2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 (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 、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 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 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 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