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雙語翻譯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

第26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 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