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展看護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4-3條
前條第一項之雇主,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規定事項,提報外展 看護服務計畫書。

前項外展看護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看護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看護服務相關資料。

外展看護服務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畫書內容 辦理。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看護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聘僱之 本國看護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