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展看護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4-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之外展看護工作者,其雇主應符合下 列資格: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 團體。

二、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

外國人從事外展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

二、因重大事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