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所定
外國人之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 B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 C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十。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比率。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三至第十四條之五
所定外國人之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方式,
應符合附表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