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製造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所定 外國人之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 B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 C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十。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比率。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三至第十四條之五 所定外國人之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方式, 應符合附表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