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製造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5-6條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前,已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者,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 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 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 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 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

雇主每申請引進第一項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 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 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後有未申請引進之人數,得申 請引進外國人,並適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