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條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前,已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者,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
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
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
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
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
雇主每申請引進第一項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
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
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
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後有未申請引進之人數,得申
請引進外國人,並適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