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製造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4-2條
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於本標準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日起,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 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 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 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 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 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 B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 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 C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 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 D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 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十四條之三及第十四條之五第三 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