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或承
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前二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
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
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