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家庭幫傭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或承 接外國人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年齡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前二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 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 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