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 106 年 04 月 06 日)
第3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 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 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 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 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