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入國後之管理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46條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

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 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 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