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入國後之管理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46-1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 ,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