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入國後之管理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44條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者,不得攜眷 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