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入國後之管理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41條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 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 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