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37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四類外 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