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9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或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 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展 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