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8-4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 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