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8-3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