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8-2條
雇主申請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 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應備 下列文件申請外國人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具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之評點表及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附表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