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8-1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 主責任。

雇主未依前條或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