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5條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 申請程序。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 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 可失其效力。

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 進屆滿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