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1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 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