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8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 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