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7條
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但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而無須依第四十五條規定驗證者,免 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雇主因外國人死亡而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行蹤不明,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同意聘僱之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或出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