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6條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 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 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 件: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 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