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2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 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 家連續刊登三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十四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 、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 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 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