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1-3條
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依第一類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之訂約事業機構屬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且於區內從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者,得不受國際書面協 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

前二項外國人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一類外國人規定。

申請第一項或第二項許可,除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 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契約書影本。

二、外國人名冊、護照影本、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外國人入 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

外國人從事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工作,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 及條件者,另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