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1-1條
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 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