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35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36條
第二條第三項之受託單位,其受託期限、條件資格及作業程序,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第37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第3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