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津貼申請與領取之限制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 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津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領取津貼者違反前項規定時,發給津貼單位得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 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