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津貼申請與領取之限制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 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 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