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9條
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採委託辦理者,以每一參訓學員訓練費用之單價為經費之計算方式。

二、採補助辦理者:

(一)辦理職業訓練,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 之八十。但經專案核定或對於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得 全額補助。

(二)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 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