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8條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