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14條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 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得二年內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