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訪查訓練辦理情形及績效。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下 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不予委託或補助。

二、撤銷或廢止委託或補助之費用。

三、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四、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

五、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 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