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10條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 用。

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 年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