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32條
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引進前條第一項外國人之 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及方式,應符合 附表三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接續聘僱前項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 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 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 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 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五條與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 第三款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