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3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 類別,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 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 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