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8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 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 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 事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 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聘僱許可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事項 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