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3條
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 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以下簡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原雇主應檢附下 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但外國人已於前開期間由新 雇主申請期滿轉換並經許可者,原雇主得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外國人轉 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外國人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