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18條
雇主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依第十五條規定接續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 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 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 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 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接續聘僱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 定費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