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 92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 進用原住民。